一、挂假人行为的法律定性:技术手段干扰市场秩序
根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(四)项规定,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,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,实施妨碍、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。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“技术手段”与“破坏市场秩序”的双重认定。
典型案例佐证:
2022年,深圳市智硕云科技有限公司因销售群控管理系统,通过技术手段为直播间制造虚假访问量,被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处以300万元顶格罚款。监管部门明确指出,该行为通过“假人”粉丝制造虚假流量,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干扰市场选择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这一案例为直播间挂假人行为的违法性提供了直接判例依据。
技术手段的认定边界:
挂假人行为通常涉及两类技术:
1. 群控软件:通过一台电脑控制数百台手机,模拟真实用户进入直播间、发送弹幕、点赞等行为;
2. 云机器人:利用服务器集群生成虚拟账号,通过协议接口与直播间交互,制造虚假在线人数。
无论采用何种技术,其本质均是通过非真实用户行为干扰平台流量分配机制,破坏其他经营者通过优质内容获取流量的公平权利。
二、法律责任的承担: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双重风险
挂假人行为可能面临两类法律责任:
1. 行政处罚:根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二十四条,监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吊销营业执照。前述智硕云公司案例中,300万元罚款即因“情节严重”被顶格处罚。
2. 民事赔偿:若挂假人行为导致其他经营者流量损失或销售额下降,受害方可依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十七条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。例如,某品牌因竞争对手挂假人导致直播销量下滑,可主张赔偿差额利润及律师费、公证费等支出。
律师实务提示:
司法实践中,监管部门与法院对挂假人行为的认定呈现“技术中立否定”趋势。即使行为人主张“技术本身无罪”,但只要该技术被用于破坏市场秩序,即构成违法。例如,2024年某MCN机构因使用群控软件被罚后,辩称“技术仅用于测试”,但法院以“技术使用目的决定行为性质”为由驳回抗辩。
三、行业合规路径:从“流量至上”到“内容为王”的转型
面对严监管态势,直播间运营者需从三方面构建合规体系:
1. 技术替代方案:
- 优化直播内容:通过专业讲解、场景化演示提升真实用户停留时长与互动率。例如,法律垂类创作者“郭庆梓律师”通过诙谐语言解答“小偷被狗咬是否需赔偿”等生活化法律问题,单场直播互动量超10万次,无需依赖假人暖场。
- 利用平台工具:抖音“创作者伙伴计划”对优质内容提供流量倾斜,合规运营者可通过参与计划获取自然流量支持。
2. 资质审核强化:
- 主播身份认证:抖音《法律内容创作白皮书》要求法律垂类创作者必须具备真实职业身份,禁止编造虚假案例或夸大情节。这一规则可推广至其他品类,例如美妆主播需公示化妆品检测报告,食品主播需展示生产许可证。
- 虚拟主播备案:根据抖音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平台规范》,虚拟主播需通过“创作者中心-主播中心-品类主播认证”完成前置备案,未备案虚拟人不得开播。
3. 风险隔离机制:
- 合同条款约束:MCN机构与主播签订合同时,应明确禁止挂假人行为,并约定违约赔偿条款。例如,某机构合同规定“若因挂假人导致账号被封,主播需赔偿机构预期收益的200%”。
- 数据监测体系:通过第三方工具(如蝉妈妈、飞瓜数据)实时监测直播间流量来源,对异常增长数据(如分钟级在线人数激增)进行人工复核,及时排查群控软件风险。
四、未来趋势:技术治理与法律规制的协同进化
随着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等法规的完善,直播间治理将呈现两大趋势:
1. 技术标识强制化:深度合成内容需添加显著标识,例如虚拟主播需在画面角落标注“AI生成”,避免用户混淆。
2. 黑灰产打击常态化:抖音“啄木鸟专项行动”已针对群控软件运营商提起诉讼,未来平台与监管部门将通过数据共享、联合执法等方式,构建全链条打击体系。
结语:
在“流量即金钱”的直播电商时代,挂假人或许能带来短期数据增长,但长期来看,这种行为无异于饮鸩止渴。从业者需清醒认识到:合规经营不是成本负担,而是构建品牌信任、实现可持续增长的核心竞争力。唯有回归内容本质,以真实互动赢得用户认可,方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。